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訴,175,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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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財源
選任辯護人 林志忠律師
潘仲文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卷內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內容,未將送鑑子彈全部試射,鑑定是否具殺傷力,爰有再送該局鑑定未試射子彈部分是否具殺傷力等情,是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文廣
法 官 許芳瑜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英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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