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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佳民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884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佳民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捌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林佳民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及核閱相關卷證後,認被告所犯竊盜罪及強盜未遂罪之犯罪嫌疑均屬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又所犯強盜未遂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程序,於民國104年5 月22日,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規定,裁定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並參酌卷內事證,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8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洪俊誠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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