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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4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彥文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4639、111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彥文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肆年捌月貳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被告王彥文因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及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原押票漏未記載),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第8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104 年5 月22日裁定執行羈押。
茲本院於104 年8 月12日訊問後,認被告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 年8 月22日起,延長羈押2 月。
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邁揚
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洪千羽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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