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9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明洲
選任辯護人 莊國禧 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
上列被告因加重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19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賴明洲自民國壹佰零肆年玖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賴明洲因加重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認為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4年6月4日執行羈押在案。
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4年9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洪俊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