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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1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哲平
黃嘉玲
陳錫卿
李清源
林志蒼
林昭良
上列被告等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50215號、104年度偵緝字第448號、104年度偵字第9940號、104年度偵字第115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等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6日辯論終結。
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事項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
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國聖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柏倫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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