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訴,574,201508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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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57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鍾家棚(原名鍾靖偉)
查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鍾家棚因加重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4538號),前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在案。
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且本件聲請人即被告鍾家棚另涉其他罪嫌,仍經偵查當中,是其羈押之情形依然存在,顯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如附件所示,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俊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 陳筱惠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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