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訴,604,201508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0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偉翔
選任辯護人 莊典憲律師
吳瑞堯律師
被 告 王宗瑋
選任辯護人 洪嘉鴻律師
鄭晃奇律師
鄭雅云律師
被 告 廖振安
選任辯護人 黃鼎鈞律師
陳銘傑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2623號),嗣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