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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66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益璿
選任辯護人 林志銘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鄭益璿自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件被告鄭益璿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及勾串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合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所定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裁定自民國104年7月28日起執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
並於104年10月28日、104年12月28日、105年2月28日延長羈押,及於104年12月16日當庭解除禁止接見、通信之限制在案。
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前開原因均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5年4月28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 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陳航代
法 官 蔡家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林育蘋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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