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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77號
104年度訴字第94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曉雯
選任辯護人 林忠宏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1月12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選任辯護人」欄內關於「林忠宏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林忠宏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選任辯護人」欄內關於「林忠洪律師」之記載,為「林忠宏律師(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律師)」之誤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齡玉
法 官 林依蓉
法 官 楊欣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呂偵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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