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訴,855,201705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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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8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睦賢
楊岱芸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郭玉諠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67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睦賢、楊岱芸均係網路遊戲「新仙劍」之玩家,使用角色名稱「風清揚」、「玹羽」,並與其他玩家共組同盟,其等為對抗以角色名稱「煙水晴嵐」等人為首之敵對盟邦,其等共同基於無故侵入他人電腦設備及變更他人電腦電磁紀錄之犯意聯絡,由被告楊岱芸於民國103年6月間,以要知悉「煙水晴嵐」之年籍提告為由,向案外人即角色名稱「愿離」之林紘緯取得「煙水晴嵐」之帳號、密碼後,旋轉知被告莊睦賢,由被告莊睦賢接續於103年6月20日凌晨1時13分許、1時29分許、1時31分許,在大陸地區福建省廈門市之居處內,以電腦設備連線上網,無故輸入臺灣地區「新仙劍」玩家「煙水晴嵐」之帳號及密碼,入侵設於臺北市○○區○○○路0段00號4樓「優勢領航科技有限公司」(下稱:優勢領航公司)之「新仙劍」遊戲伺服器等電腦設備,取得該帳號、角色之控制權限,將該玩家帳號中之裝備、寶物消耗、轉移,以此方式變更其電磁紀錄,使「煙水晴嵐」之設備、寶物消失,減弱戰力,致生損害於告訴人即「煙水晴嵐」之實際使用人黃哲安,因認被告等共同涉犯刑法第358條之無故侵入他人電腦及第359條之無故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

本件被告莊睦賢、楊岱芸經檢察官以刑法第358條、359條之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363條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黃哲安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附卷為憑,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巫惠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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