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緝字第1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倩怡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賴忠杰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29257 號、104年度偵字第1220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洪俊誠
法 官 洪瑞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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