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訴緝,171,2015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緝字第17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倩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八庭 法 官 柯志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勝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