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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緝字第18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柏村(即林朝煌)
(已歿)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5688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許昱祥(業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係泔淳企業社之登記負責人;
被告廖星發(業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 年,減為有期徒刑6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下同》900 元折算1 日確定)係泔淳企業社之實際負責人;
被告張益新(業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係進佑實業有限公司(下稱進佑公司)之登記負責人;
被告林育震(通緝中)係進佑公司之實際負責人。
渠等與被告林柏村即林朝煌均明知營業人應依銷售貨物或勞務之實際情況,據實開立統一發票,而㈠泔淳企業社自民國93年8 月間起至94年2 月止,並未實際與附表一所示之承旺企業有限公司(下稱承旺公司)等實際交易,被告許昱祥及廖星發為貪圖被告林柏村所允諾之發票面額6.5 %的報酬,提供空白之泔淳企業社發票給被告林柏村使用,渠等3 人共同基於開立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於上述期間,先後開立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實會計憑證統一發票,金額合計1115萬6508元,充當承旺公司等5 家公司之進項憑證,該5家公司並持上開不實統一發票,用以申報扣抵進項稅額,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營業稅額總計55萬7726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之正確性。
㈡被告張益新及被告林育震共同基於開立不實會計憑證之統一發票、逃漏稅捐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明知進佑公司於92年12月至93年10月間,並未自鑫鋁股份有限公司、育津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菱飛企業有限公司、家福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崇德分公司、廣經有限公司、高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中乙股份有限公司及賜吉企業社進貨,卻取得該等公司所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充作進項憑證,金額共2308萬8636元,且將該不實事項登載於帳冊上,而持向稅捐機關申報,以此逃漏營業稅115 萬4432元。
並於同期間,明知進佑公司並無銷貨給中乙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乙公司)、賜吉企業社、鎧瀛股份有限公司、泔淳企業社、瑞臻有限公司、承宜企業有限公司、川侑實業有限公司,竟開立不實之統一發票,金額共2734萬512 元,充作中乙公司等7 家公司之進項憑證,以此方式幫助該等公司逃漏營業稅136 萬7026元。
甚者,被告張益新及被告林育震更將進佑公司之統一發票交給被告林柏村使用,渠等3人明知進佑公司於93年3 月至同年10月間,並未與如附表二所示之承旺公司等有交易,竟由被告林柏村開立進佑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給如附表二所示之公司充作進項憑證,金額共1335萬5500元,以此幫助該等廠商逃漏營業稅66萬7775元,足以生損害於稅捐機關對於營業稅稽徵之正確性。
因認被告林柏村涉嫌違反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幫助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等罪嫌云云。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判決,該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林柏村即林朝煌於102 年3 月27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 紙在卷可參。
依據上述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陳航代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林勝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附表一:泔淳企業社虛開發票:
┌──┬────────┬─────┬──────┬─────┐
│編號│ 廠 商 │ 期 間 │ 發票金額 │ 發票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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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承旺企業有限公司│93年8 月至│5,118,670 元│255,934 元│
│ │ │11月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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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泰德毛刷有限公司│93年10月至│ 660,125元│ 33,006元│
│ │ │11月間 │ │ │
├──┼────────┼─────┼──────┼─────┤
│ 3 │崎盛實業有限公司│93年11月間│ 925,000元│ 46,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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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宏駿工業社 │93年8 月至│ 2,474,340元│ 123,717元│
│ │ │94年2 月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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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三仕興業有限公司│93年9 月至│ 1,978,373元│ 98,919元│
│ │ │12月間 │ │ │
├──┼────────┼─────┼──────┼─────┤
│ │合 計 │ │11,156,508元│557,72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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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進佑公司虛開發票:
┌──┬────────┬─────┬──────┬─────┐
│編號│ 廠 商 │ 期 間 │ 發票金額 │ 發票稅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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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承旺企業有限公司│93年7 月至│ 4,164,000元│208,200 元│
│ │ │10月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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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泰德毛刷有限公司│93年3 月至│ 1,301,344元│ 65,067元│
│ │ │8月間 │ │ │
├──┼────────┼─────┼──────┼─────┤
│ 3 │精士達有限公司 │93年5 月間│ 3,000,800元│ 150,040元│
├──┼────────┼─────┼──────┼─────┤
│ 4 │宏駿工業社 │93年8 月至│ 2,930,800元│ 146,540元│
│ │ │93年10月間│ │ │
├──┼────────┼─────┼──────┼─────┤
│ 5 │三仕興業有限公司│93年3 月至│ 1,958,556元│ 97,928元│
│ │ │8 月間 │ │ │
├──┼────────┼─────┼──────┼─────┤
│ │合 計 │ │13,355,500元│ 667,7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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