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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434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周朝偉
選任辯護人 謝尚修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周朝偉自民國壹佰零肆年捌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周朝偉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2799號、3996號、4307號、6009號),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多次反覆實施妨害自由之犯行,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有羈押原因,為保後續審判與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3款、第4款之規定,於民國104 年5 月19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件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罪嫌重大,且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 年8 月19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陳惠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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