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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智竣
選任辯護人 許家瑜律師
被 告 劉冠余
選任辯護人 邢建緯律師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5322、6378、9721、10129 、11017 、12062 、12285 、12986 、1245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智竣、劉冠余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被告張智竣、劉冠余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至第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3 、4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4 年6 月12日起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
被告2 人經本院訊問後,認前項羈押原因依然存在,被告張智竣、劉冠余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 年9 月12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 月,並禁止接見、通信。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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