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513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翰捷
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律師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5 年3 月16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張豐守律師」之記載,應予刪除。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誤繕,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劉奕榔
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童秉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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