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附民,119,201508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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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19號
原 告 李泳縈
吳富羚
吳寶羚
吳珮甄
邱琨展
賴佳玲
王昆煌
陳劉進銀
官金
蔡濱原
被 告 劉明橞
虎大軍
劉裕萌
陳進祿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張凱鑫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惠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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