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44號
原 告 莊沛純
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被 告 劉程睿
李琇瑤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314 號妨害家庭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顏銀秋
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麗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6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