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47號
原 告 林佳諭
被 告 彭成國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4 年度易字第470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 柯志民
法官 林佳瑩
法官 陳航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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