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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65號
原 告 官振發
官振強
被 告 陳思帆
王昰閔
張右聖
陳樹彬
上列被告等因恐嚇及傷害案件,經原告官振發對被告陳思帆、王昰閔、張右聖、陳樹彬及共犯陳翊龍、黃誌嘉;
原告官振強對被告陳思帆及共犯陳翊龍、黃誌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被告陳思帆、王昰閔、張右聖、陳樹彬部分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至共犯陳翊龍已死亡經諭知不受理,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原告 2人之訴;
共犯黃誌嘉則通緝中,嗣通緝到案後由本院另行審結,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簡璽容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李宜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千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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