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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175號
原 告 賴宗薰
被 告 劉明橞
劉裕萌
陳進祿
上列被告因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鄭舜元
法 官 張凱鑫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惠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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