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附民,183,2015081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183號
原 告 許長錦
被 告 王武全
張翠華
林漢南
上列被告等因竊佔等案件(104 年度易字第526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王武全、張翠華、林漢南均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王武全、張翠華、林漢南被訴竊佔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易字第526 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石馨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玲誼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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