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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4年度附民字第187號
原 告 巧拉鎂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素萍
被 告 盛發欣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洎耕
被 告 李志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3 年度自字第1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原告於民國104 年6 月5 日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本件未經言詞辯論,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四、本件被告楊洎耕、李志龍被訴詐欺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8 月25日判決被告2 人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柏駿
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鄭晉發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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