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附民,207,201508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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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07號
原 告 游何秀熹
訴訟代理人 周仲鼎律師
被 告 劉梅花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04 年度易字第657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曾佩琦
法 官 王詩銘
法 官 廖欣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俊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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