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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14號
原 告 張文濤
原 告 潘淑婷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徐盛國律師
被 告 石秀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560 號誣告等案件,經原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志民
法 官 蔡家瑜
法 官 林佳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嘉麒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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