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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66號
原 告 宋明潔
被 告 李明萬
楊樹吉
上 一被告
選任辯護人 薛逢逸律師
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680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至關於被告李明萬之刑事案件,雖應嗣其經傳拘或依法通緝到案後,由本院另行審結,惟因其就被訴竊盜原告部分犯行,係與被告楊樹吉共同為之,依法應與被告楊樹吉對原告負連帶賠償責任(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2項、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或後段、第185條第1項前段參照),爰就被告李明萬部分,亦一併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簡源希
法 官 洪瑞隆
法 官 楊珮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惠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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