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附民,273,2015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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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73號
原 告 趙維詮(原名:趙俊偉)
陳韋翰
被 告 林志強
上列被告因毀損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石馨文
法 官 李 蓓
法 官 劉奕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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