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290號
原 告 陳信甫
被 告 王彥文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4 年度訴字第44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王詩銘
法 官 顏銀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惠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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