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4,附民,358,2017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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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358號
原 告 林嘉榮
被 告 楊宥縈即江楊宥縈
林鈵傑
來麗滎即來麗榮
上列被告因104年度原訴字第28號詐欺取財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簡婉倫
法 官 杭起鶴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郁慈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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