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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黃惠菁
被 告 莊明賢
花雅鈴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109 號妨害婚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莊明賢、花雅鈴經提起公訴之妨害婚姻案件(本院104 年度易字第109 號),業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13日判決無罪在案,依據首揭法律規定,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應予以駁回。
惟原告於刑事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起訴狀內聲請刑事訴訟如為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時,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等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江彥儀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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