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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易字第1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添貴
選任辯護人 葉耀中律師
戴孟婷律師
李佩珊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王姿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巫惠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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