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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交簡字第2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邱顯輝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9885號、第11120號),因被告均自白犯罪,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交訴字第11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邱顯輝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及沒收。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沒收部分併執行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其犯罪事實一、除「邱顯輝前因酒後駕車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3月、4月、6月確定,前開案件經合併執行,甫於民國104年5月9日執行完畢」、「另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GK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移送聯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及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通知單存根0000000號之移送聯之「收受收據及通知聯簽章」欄,分別偽造『邱志強』之署名各1枚」,應分別更正為「邱顯輝前因酒後駕車案件,經本院以103年交易字29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嗣於民國104年5月9日執行完畢」、「另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GK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下稱舉發通知單)移送聯之「收受通知聯者簽章」欄偽造『邱志強』之署名1枚(複寫至其下之存根聯,計偽造『邱志強』署名共2枚,下同),及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執行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通知單存根0000000號之存根聯(起訴書誤載為移送聯)之「收受收據及通知聯簽章」欄,偽造『邱志強』之署名1枚」;
其犯罪事實二、除「接續在警方製作之調查筆錄、權利告知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執行逮捕、拘禁告知本人通知書等資料上,偽簽「邱志強」之署押6次及按捺指印8枚(詳如附表所示)」,應更正為「接續在如附表三所示之文件上,偽造如附表所示署押(含署名及指印),復將如附表三編號2-4、6-8所示之偽造私文書交付承辦警員持以行使」;
其證據除「被告邱顯輝於本院訊問時認罪之自白」,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216條、第210條、第47條第1項、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
│編號│ 犯罪事實 │ 宣告罪刑及沒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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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犯罪事實一、 │邱顯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
│ │ │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二所示│
│ │ │偽造之「邱志強」署名,均沒收。
│
├──┼─────────┼────────────────┤
│ 2 │犯罪事實二、 │邱顯輝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
│ │關於公共危險部分 │點二五毫克以上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
│ │ │,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
│ │ │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 3 │犯罪事實二、 │邱顯輝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累犯,│
│ │關於偽造文書部分 │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三所示│
│ │ │偽造之「邱志強」署押(含署名及指 │
│ │ │印),均沒收。 │
└──┴─────────┴────────────────┘
附表二:
┌──┬──────────┬────────────┬───────┐
│編號│ 文件名稱 │ 偽造之署押 │ 性質 │
├──┼──────────┼────────────┼───────┤
│ 1 │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單( │偽造之「邱志強」署名1枚 │ 偽造署押 │
│ │拒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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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GK│偽造之「邱志強」署名2枚 │ 偽造私文書 │
│ │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 │(含複寫部分) │ │
│ │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 │ │
│ │含移送聯及複寫之存根│ │ │
│ │聯) │ │ │
├──┼──────────┼────────────┼───────┤
│ 3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執行│偽造之「邱志強」署名1枚 │ 偽造私文書 │
│ │交通違規移置保管車輛│ │ │
│ │通知單(存根0000000號│ │ │
│ │)存根聯 │ │ │
└──┴──────────┴────────────┴───────┘
附表三:
┌──┬──────────┬────────────┬───────┐
│編號│ 文件名稱 │ 偽造之署押 │ 性質 │
├──┼──────────┼────────────┼───────┤
│ 1 │呼氣酒精濃度測試單 │偽造之「邱志強」署名1枚 │ 偽造署押 │
├──┼──────────┼────────────┼───────┤
│ 2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GK│偽造之「邱志強」署名2枚 │ 偽造私文書 │
│ │0000000號舉發違反交 │(含複寫部分) │ │
│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含 │ │ │
│ │移送聯及複寫之存根聯│ │ │
│ │) │ │ │
├──┼──────────┼────────────┼───────┤
│ 3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GK│偽造「邱志強」署名2枚 │ 偽造私文書 │
│ │0000000號舉發違反交 │(含複寫部分) │ │
│ │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含 │ │ │
│ │移送聯及複寫之存根聯│ │ │
│ │) │ │ │
├──┼──────────┼────────────┼───────┤
│ 4 │酒後駕車代保管車輛領│偽造之「邱志強」署名1枚 │ 偽造私文書 │
│ │回授權委託書 │、指印1枚 │ │
├──┼──────────┼────────────┼───────┤
│ 5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偽造之「邱志強」署名2枚 │ 偽造署押 │
│ │警察大隊第一中隊警詢│、指印5枚(含騎縫處) │ │
│ │筆錄 │ │ │
├──┼──────────┼────────────┼───────┤
│ 6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偽造之「邱志強」署名1枚 │ 偽造私文書 │
│ │警察大隊權利告知書( │、指印1枚 │ │
│ │存查聯) │ │ │
├──┼──────────┼────────────┼───────┤
│ 7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偽造之「邱志強」署名2枚 │ 偽造私文書 │
│ │警察大隊執行逮捕、拘│、指印2枚 │ │
│ │禁告知本人通知書 │ │ │
├──┼──────────┼────────────┼───────┤
│ 8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偽造之「邱志強」署名1枚 │ 偽造私文書 │
│ │警察大隊執行逮捕、拘│、指印1枚 │ │
│ │禁告知親友通知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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