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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侵訴字第2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祖標
選任辯護人 胡昇寶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36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乙○○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涉犯刑法第221條第1項之強制性交、第224條之強制猥褻等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自民國105年11月1日起執行羈押,並經本院裁定自106年2月1日、106年4月1日起各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茲本院以被告前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已坦認被訴全部犯行,核與告訴人甲指訴情節相符,足認其嫌疑重大,本院基於對社會侵害之危害性及國家刑罰權遂行之公益考量,權衡公、私益之比例,認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審判、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被告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6月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湯有朋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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