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5,侵附民,41,2017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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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侵附民字第41號
原 告 甲○(代號0000000000,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法定代理人 甲○之父(代號0000000000A,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甲○之母(真實姓名地址詳卷)
訴訟代理人 廖怡婷律師
被 告 乙○○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105年度侵訴字第1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源森
法 官 林芳如
法 官 尚安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張玉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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