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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5年度原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新竹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林澔貞
訴訟代理人 賴俊維律師
被 告 劉貴銘
彭仁宏
黃偉倫
林慧婷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森林法案件(104年度原訴字第1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劉貴銘、彭仁宏、黃偉倫、林慧婷方面:被告劉貴銘、彭仁宏、黃偉倫、林慧婷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上列被告等因刑事違反森林法案件,經原告對被告等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後,其法定代理人已變更為林澔貞,此有其提出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106年5月24日農人字第0000000000號令影本在卷可查,並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
四、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劉貴銘、彭仁宏、黃偉倫、林慧婷被訴違反森林法案件,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在案(104年度原訴字第10號),依前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原告對被告邱戍強、DaoVan Quang(陶文光)、Tran Van Dai(陳文大)、詹佳明、張柏基、鄧志豪、范忠義、詹帛均(原名詹德建)、李袁旭、朱雅玲、温志忠、羅海龍、錢光輝、盧光輝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另經本院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 法 官 黃玉琪
法 官 江彥儀
法 官 黃佳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但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顏偉林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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