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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291號
原 告 陳宥傑
陳怡芬 同上
陳宥安 同上
陳琮錡 同上
謝金福 同上
王 笑 同上
上六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律師
被 告 王建庭
捷順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吳國軒
上列被告等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陳 葳
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李琬玉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賀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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