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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審交附民字第358號
原 告 李昕垣
原 告
兼 前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亦書
原 告 李勝慶
陳玉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博堯律師
被 告 邱朝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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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范姜孟安
上列被告因民國105 年度審交訴字第322 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王詩銘
法 官 王奕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亮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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