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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緝字第3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文遠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緝字第244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時瑋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佳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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