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5,簡上,498,2017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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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簡上字第49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利澄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 年7 月13日上午9 時40分在本院刑事勘驗遠距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玉聰
法 官 王奕勛
法 官 陳怡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玟君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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