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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5年度訴字第125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蕭怡宇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13890 、18293 號)及移送併辦(105 年度偵字第20360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蕭怡宇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民國105 年8 月17日繫屬於本院後,被告已於106 年4 月13日死亡等情,有本院收文戳章及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彰化基督教醫院死亡證明書、戶籍謄本(除戶部分)、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 份附卷為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另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年9 月7 日中檢宏露105偵20360 字第95693 號函移送併案審理部分(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20360 號),移送意旨係以被告蕭怡宇此部分所為與本案起訴部分之犯罪事實同一,為事實上同一案件,而移送本院併案審理。
經查,本件移送併辦部分,係被告涉嫌媒介陳渼薇於105 年1 月19日至同年月20日與林濬謙性交易之犯行,核與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一㈤所示之犯罪事實同一,是以移送併辦與本件起訴媒介性交部分既屬同一事實,自無庸退回由檢察官另行處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楊文廣
法 官 郭德進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
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綉燕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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