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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7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慶元
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00000 號、105 年度偵字第27573 號、105 年度偵字第2757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慶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九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本案被告李慶元因搶奪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5款、第6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5 年12月9 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嗣經本院訊問後,為上開羈押原因仍在,而有羈押必要,於106 年3月9 日第一次延長羈押2 月。
茲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李慶元經本院訊問後,認上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 年5 月9 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 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凱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童秉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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