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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47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許明玉
選任辯護人 張仕融律師
被 告 方炳舜
選任辯護人 常照倫律師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6067 、26068 、29866 、30452 、30453 、304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經起訴審理之案件,雖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6日辯論終結。
惟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證據尚未調查,事涉被告之權益及公平正義,符合前述法條所稱必要情形。
爰依前述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清洲
法 官 張德寬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碩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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