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5,訴,1536,20170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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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3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文廷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第26511號、第28435號、第29952號),因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文廷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 由

一、被告李文廷因詐欺等案件,前經本院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且無力具保,而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自民國105年12月22日起執行羈押,並自106年3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在案。

二、經查,前開案件經審理後,被告涉犯上開加重詐欺取財罪猶屬嫌疑重大,復陳明無力具保,而有逃亡之虞,茲以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認其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認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6年5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丁智慧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孫超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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