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5,訴,1550,201705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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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15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童本享
選任辯護人 蘇文俊律師
丁威中律師
被 告 蔡康雋
指定辯護人 陳彥价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童本享、蔡康雋均自中華民國壹佰零陸年伍月貳拾叁日起,延長
羈押貳月。

理 由
被告童本享、蔡康雋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二人均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3項販賣第三級毒品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並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刑法第304條之強制罪、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均於民國105年12月23日裁定執行羈押,並於106年3月15日裁定自106年3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茲本院認被告二人原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且有多位證人尚未交互詰問,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106年5月23日起,延長羈押2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秋娟
法 官 周莉菁
法 官 陳怡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附繕本)
書記官 蕭榮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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