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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41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宗恭
選任辯護人 黃文皇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3月20日所
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犯罪事實欄關於「三、案經法務部矯正署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之記載,應更正為「三、案經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係由法務部廉政署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犯罪事實欄關於「三、案經法務部矯正署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之記載,顯係誤寫,惟此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應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芷瑜
法 官 黃凡瑄
法 官 江彥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 王崑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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