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6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蔡東明
選任辯護人 沈崇廉律師
林柏劭律師
被 告 陳威州
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律師
被 告 謝蕙如
選任辯護人 吳莉鴦律師
上列被告因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字第6617、7936、8493、8597、11796 號)及移送併辦(105年度偵字第15683 、16268 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 年7 月6 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9 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 官 張道周
法 官 王品惠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晉發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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