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5,訴,591,20170503,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詩宏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15481號),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30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據上論斷欄原關於「…第51條第1項第5款…」之記載,應更正為「…第51條第5款…」。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據上論斷」欄,有如本件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惟此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林源森
法 官 蕭一弘
法 官 林芳如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金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3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