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TCDM,105,訴,639,201705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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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3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賴昱樹
選任辯護人 江燕鴻律師
梁郁翎律師
被 告 施彥綸
選任辯護人 刑建緯律師
鄭謙瀚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危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偵字第23356號、105年度偵字第1853、2793、7129、12033號),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年6月6日上午11時30分許,在本院刑事第三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思大
法 官 楊萬益
法 官 湯有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秀如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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