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686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宏銘
選任辯護人 黃翎芳律師
劉明璋律師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高增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珮琦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