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732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以慶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律師
被 告 曾聰立
選任辯護人 陳如梅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6 年7 月10日上午9 時1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二法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純卿
法 官 簡芳潔
法 官 王姿婷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顏嘉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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